今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分组审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细节上的修订,对于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比前一稿有所减小。 《草案修改稿》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前一稿是六个月)驾驶证,并处五百元(前一稿是一千元)罚款。删除了“一年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草案修改稿》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删除了在这种情形下,“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规定,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删除了在这种情形下,“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警的指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及时将可移动的车辆和物品移至安全地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为了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草案修改稿》规定,驾驶人在三年内的任一计分周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不得驾驶校车。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继续驾驶校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