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今年7月参加驾考没有通过。她认为原因是考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些仅需扣分的情形却评定不合格,并且没有给她补考机会,导致她没能拿到驾照。她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被以不在受案范围为由驳回。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市公安局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足,昨日该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
考生:成绩评定不公,行政复议遭驳回 陈某称,她申请C1驾驶证并于2011年7月8日参加路面考试,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下称车管所)判定成绩不合格并开具通知书。她认为,车管所在判定成绩时没有正确适用考试标准,对仅需扣分的情形直接评定不合格,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且没有按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1条规定给她补考机会,导致她无法拿到驾照。 陈某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判定其成绩不合格的决定。市公安局认定她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驳回申请。但陈某坚持认为,车管所作出不合格通知书的行为导致她申领驾驶证不成功,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市公安局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交警支队:未到审核阶段,不属行政行为 昨日该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双方没有围绕陈某诉称的车管所考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没能拿到驾照进行辩论,争论焦点在车管所作出的不合格成绩通知书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驳回是否合法。 市交警支队的民警代理答辩称,车管所是驾考成绩的评定主体,考官是有专业资质的民警,负责监考科目1~3。考生在所有科目考试全部合格后,再交由交警支队审核,通过后才发放驾驶证。考试只是其中一部分,原告只是刚考完科目3,还未到审核能否发证的阶段,车管所向陈某发放的通知书只是告知考试成绩和不合格的理由,尚未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市公安局:考官滥用裁量权?没彻查 陈某代理人反驳称,驾考的笔试、科目1~3的各个阶段,都是不可分割的,任何一个阶段的考试不合格都直接导致考生不能拿到驾照。车管所作出的不合格通知书使原告无法拿到驾照,属于中止的行政行为,其性质应与交警支队所称的“在审核阶段发现有舞弊、虚假即取消驾驶证资格”的行政行为一样,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3款,“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原告的申请应该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市公安局的代理人称,其实原告还有补考的机会,在成绩通知书上也有告知。另外,市公安局只是针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回应,经认定原告的申请不在受案范围内予以驳回,至于原告所称的考官没有依照考试评定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其成绩不合格是否属实,市公安局没再进行彻查。 |